律师函
唐先生:
我们依法接受张先生的全权委托,现就你拖欠张先生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你: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张先生提交的下列材料:
1、张先生书写的欠张先生人民币一万元的欠条一张;
2、 欠条形成的原因的证明;
依据张先生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唐先生于2012年12月28日亲笔书写的欠张人民币一万元整的欠条一张。
2、截止目前为止,并没有按照 “欠条”的承诺向张先生偿还拖欠的人民币一万元整。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张先生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按照承诺的期限向张先生履行所欠债务。
2、唐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唐先生逾期未向张先生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唐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义务。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希望您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将所欠人民币一万元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给张先生;
2、如唐先生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鉴于唐先生与张先生的关系以及张先生不再主张违约责任也同意我们以调解结案,我们认为张先生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希望唐先生也本着这样的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将所欠款项立即支付。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特此函告
万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殷飞
2013 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