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成功调解
时间:2013-05-16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1967
云南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巧民初字第363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7日,身份证号码:530XXXXXXXXXXXXXXX,巧家县人,务农,住址巧家县白鹤滩镇XXXXXXXX号。
委托代理人:殷飞,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1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巧家县人,务农,住址巧家县XXXXXXXXX号。
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轿车一辆,共同修建房屋195平方的房屋,无债权,贷款8万。现因感情不合,请求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愿意离婚,要进行分割房屋财产及共同债务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代理人殷飞的努力,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离婚;
二、夫妻财产,车辆归男方所有;房屋住房面积分配给女方100平方。
三、债务各自解决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冉某某
二零一四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某某